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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英诉被告王**、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诉被告王**、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英因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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