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6年3月18日受理原告中华联**有限公司新邵县支公司诉被告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李**系原告中华联**有限公司新邵县支公司的一般代理,原告中华联**有限公司新邵县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52元,由原告中华**有限公司新邵县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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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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