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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万**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熊江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万**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熊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万**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万**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万**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1211.5元,由原告湖南省**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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