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万**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熊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万**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万**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万**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1211.5元,由原告湖南省**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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