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华**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限公司、湖南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藏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29650元,减半收取1664825元,由原告西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