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张**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5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谢*、张**送达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限其于2016年1月6日前交纳上诉受理费9836元,谢*、张**未按期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张**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谢*、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