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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限公司因与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沙**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李**、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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