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龙*、中国太平洋**沙市星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龙*、中国太平洋**沙市星沙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龙*、中国太平洋**沙市星沙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7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