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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总公司与被告溆**限公司、何**、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溆浦**公司与被告溆**限公司、何**、袁**、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溆浦**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溆浦**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溆浦**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24元,减半收取10812元,由溆浦**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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