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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书记员高**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0月18日在溆浦县观音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9年5月10日生育女孩颜**。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感情在一次次争吵中日益淡化。女孩生下后,原、被告外出打工,长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颜**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关系没有达到破裂程度,被告张某某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0月18日在溆浦县观音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5月10日生育生育一女,取名颜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薄。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18日在溆浦县观音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

2、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10日生育生育一女,取名颜某甲的事实;

3、本院2016年3月28日庭审笔录1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但婚后生育了孩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双方现在虽然分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注重沟通,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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