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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伊**程有限公司与段荣耀、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伊**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荣耀、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伊**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程有限公司以举证困难且申请司法鉴定费用过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湖南**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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