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承担,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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