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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涛与湖南鑫**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全涛诉被告湖**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全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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