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被告湖**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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