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刘*、吴**、湖南明**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以与被告刘*、吴**、湖南明**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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