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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刘*、吴**、湖南明**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刘*、吴**、湖南明**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以与被告刘*、吴**、湖南明**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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