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诉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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