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谈*、湖南**事务所与湖南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谈*、湖南**事务所(以下简称雄关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在线)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17点56分,一名自称为poiuytewq11的用户在星辰在线“星辰民声”论坛发表《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收钱不办事》一文,内容为:“本人从学校毕业7年,由于有贷款逾期记录,2014年9月准备贷款买房,没办法办理按揭贷款,本人通过百度查到湖南**事务所谈主任,他说可以消除记录。交纳2万块就可以帮我消除不良记录。没有办法我交了钱,但是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消除,害得我现在都办不了按揭。”

谈*在网上发现此文后,即于2015年6月5日向星辰在线提交请求报告,要求对发帖人的文章予以删除,以免损害再扩大。星辰在线于当日删除该文。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星辰在线收到谈*、雄关事务所的“请求报告”后,于当天删除了《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收钱不办事》一文,并断开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星辰在线在接到谈*、雄关事务所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故谈*、雄关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谈*、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谈*、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谈某、雄关事务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一方。被上诉人发表《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收钱不办事》一文,完全是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上诉人的名誉。且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发帖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上诉人有理由怀疑被上诉人在故意包庇发帖人,即使真的无法找到发帖人也是被上诉人程序设计缺陷,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由于被上诉人的恶意行为致使上诉人单位业务不前,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且使谈某个人心灵受到巨大伤害,故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的诉求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星辰在线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关于上诉人提到的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发帖人相关信息,被上诉人并非拒不提供,而是星辰论坛是公众的谈论平台,注册无需实名认证,且本案发帖信息人被上诉人确实找不到,被上诉人作为该论坛的管理者只需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在接到上诉人的请求的当天就删除了侵权文章的网络链接,应视为星辰在线采取了必要措施,未造成损害扩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在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收钱不办事》一文发帖人的用户名为poiuytrewq11。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星辰在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用户名为poiuytrewq11的网络用户在星辰论坛上发表有损上诉人名誉的文章,上诉人谈*发现该文章后于2015年6月5日立即向星辰在线提交请求报告,星辰在线在收到谈*的请求报告后,于当天即删除了《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收钱不办事》一文,并断开链接,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了损害的扩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星**司的行为应不构成侵权,上诉人谈*及雄关事务所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谈*、湖南**事务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