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湖南**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与被申请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饰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饰公司称,真**饰公司已向湖南**民法院申请对(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554号案件的再审,湖南**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并完成案件登录,并于2015年8月17日出具了(2015)湘高法民(再)申字第11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并未最终确定,如此时就对真**饰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5)天执字第83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肖**与真**饰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二、湖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肖**合同解除之前的租金1275197.5元;三、湖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肖**合同提前解除之后的经济损失1074937.5元;四、驳回肖**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44288元,二审受理费44288元,共计88576元,由肖**承担37374元,由湖南**有限公司承担51202元。因真**饰公司未能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肖**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天执字第8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真**饰公司按照(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35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5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5)天执字第8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09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真**饰公司遂提出上述异议。

另查明,因真**饰公司不服长沙**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湖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发出(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1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现在审查过程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沙**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554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采取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真**饰公司虽已向湖南**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不应停止该判决的执行。真**饰公司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湖南**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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