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郴州**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后,原告黄*以与被告郴州**易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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