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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与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诉被告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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