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诉被告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任丘市永兴活动房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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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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