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与被告李**、桂阳**理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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