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盛景独步服饰**公司与被告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盛景独步服饰**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盛景独步服饰**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盛景独步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