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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周**与陆*、陆军、侯**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周**因与被上诉人陆*、陆军、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陆*、陆军、侯**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上诉人肖**、周**在原审答辩期间提起了反诉,原审法院对反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肖**、周**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而原审法院在该裁定未生效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元,退还上诉人肖**、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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