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处理申请人刘**、刘**因与被申请人刘*、长沙**源局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诉前保全一案中,刘**、刘**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沙**源局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的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刘**、刘**撤回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刘**、刘**撤回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的保全申请;
二、继续审理刘**、刘**对刘*的诉前保全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