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新早文**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新早文**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新早文**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