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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宁**、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宁**、李**,原审被告周*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法定代理人周*同和委托代理人李**、胡**,被上诉人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周*同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元,退还上诉人周**。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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