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彪诉被告彭**、张**、长沙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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