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良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厚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诉称:被告与原告的姐姐曾是恋人关系,1998年双方分手,被告因此赖原告家,为缓解矛盾,原告无奈嫁给被告。2000年4月18日是,原、被告非婚生育女孩杨*甲(2013年7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08年12月15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周**。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尤其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二人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周**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3、由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支付17万元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0年4月18日生女孩杨*甲,小孩于2013年7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07年11月1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5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周*甲,该小孩现随原告生活。被告杨*某系上门女婿。2013年7月23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小孩杨*甲亦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双方因此事吵架后于2013年8月9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陈述双方有共同存款340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被告无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登记资料,原告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长,婚后生有小孩,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双方因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夫妻还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