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童*等与姜**、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滕*与姜**、陈**、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怀化市天龙御园4栋2404号的房屋。案外人童*、童*于2015年11月1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3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童*、童*称,童*与被执行人陈**于2000年结婚,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童*),并于2007年购买了怀化市天龙御园4栋2404号的房屋,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小孩归男方抚养,并将双方共有的房屋作为陈**和童*的住房,待童*小学毕业后随其到武汉读书,该房屋归陈**所有,并补偿陈**6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还房贷),但童*小学毕业后,童*不愿意去武汉生活,因其考虑童*的成长环境,童*便一直在怀化读书、生活,并口头约定将该房屋过户到童*名下,故离婚协议约定的事实不成立;且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是该房屋的权利人。因此,法院查封该房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该财产。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滕*辩称,该房屋系童*与陈**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离婚时约定将该房屋归陈**,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贷款一直由陈**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该申请,并执行该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滕*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怀鹤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姜**、陈**、姜**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其中在1000000元内冻结姜**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据上述裁定于2015年1月23日向怀化市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怀化市天龙御园4栋2404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710021736,户名为童*)。同年2月2日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0日作出(2015)怀鹤民二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姜**等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滕*要求拍卖怀化市天龙御园4栋2404号的房屋,异议人童*对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另查明,2007年童*与陈**在婚姻存续期间,以童*的名义购买了怀化市天龙御园4栋2404号的房屋,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共有的房屋归陈**所有,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贷款一直由陈**偿还。2014年4月起姜**、陈**、姜**分多次向滕*借款共计230余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童*与陈**在婚姻存续期间,2007年以童*的名义购买了怀化市天龙御园4栋2404号的房屋,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将该房屋归陈**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一直由陈**偿还。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童*、童*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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