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博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7元,减半收取1113.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原告北京建友工程造价**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盐**限公司与永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李**、郓城大胜大件**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思科**限公司与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四平与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杨*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柳**与被告常德市**发有限公司、高健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