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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与被告常德市**发有限公司、高健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常德市**发有限公司、高健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因与被告方达成初步调解意见,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市**发有限公司、高健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顺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柳*顺撤回对被告常德市**发有限公司、高健力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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