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诉被告娄底市娄星区迷歌娱乐城、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8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书院路酒业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