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余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余自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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