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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余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余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余自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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