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绿**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雨**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雨**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广**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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