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彭**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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