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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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