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李*一与汨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招商**娄底分行与被告湖**限公司、石**、杨**、湖南**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彭**与湖南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招商**娄*分行与被告娄*原创文体**限公司、曾*、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李*一诉汨罗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单纯、单洁与邹*、株洲**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株洲市石峰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行湖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株洲市石峰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行与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海**限公司与株洲火**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第一通用机械厂、中联**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