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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六三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西门**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5)开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中国人**六三医院系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在中国建设**沙伍家岭支行开设的4××××1账户,系特种预算存款账户,该账户内的存款原则上不能扣划,中国人**六三医院的异议理由成立,执行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开执字第00285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申请复议人西门**有限公司称,一、中国人**六三医院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34号裁决书,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强制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执行法院扣划的中国人**六三医院中国建设银**家岭支行账户内的资金属于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冻结或扣划的存款”,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不属于特种预算存款,所以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开执字第00285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被撤销。故请求本院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开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西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申请复议人西门**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西门**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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