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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20号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她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关系冷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贺某某辩称: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他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夫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11月18日在桃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要求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仍应当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婚姻纠纷,互相改正缺点。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与被告贺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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