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谢*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与谢*于2011年上半年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2014年6月6日,王*前往安哥拉工作。之后,两人一直未见面,王*认为两人未共同生活,感情日渐疏离,加之其有移民倾向,遂提起离婚诉讼。

王*表示放弃对谢*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出资取得的房产主张权利。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王*与谢*的结婚证明及身份资料、证明材料、贷款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王**与谢*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且因两人成长的生活环境不同和地域差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王*提出离婚,虽然谢*表示不愿意离婚,但王*现在国外生活和工作,双方缺乏继续生活的基础。婚姻生活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夫妻分居两地,在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婚姻实际已无法维系。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王*自愿放弃谢*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要求与谢*离婚,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谢*各负担100元。

上诉人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双方于2010年下半年网上聊天认识,交往两年左右,××××年××月××日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深入,不存在草率结婚的情节。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好,未因任何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夫妻感情从未破裂。王*现身处国外,纯属工作与补贴家用需要,与婚姻没有任何关系,且谢*愿意追随王*到国外生活和工作,不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有大量的负债未解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不准许王*与谢*离婚。

被上诉人王*答辩称:原审法院公平公正,王*与谢*之间没有感情基础,从××××年结婚至今,双方无夫妻生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王*在二审阶段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与王*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谢*与王*系自由恋爱结婚,但两人成长的生活环境和地域存在差异,且王*现在国外生活和工作,双方缺乏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王*又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与谢*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故双方婚姻实际已无法继续维系。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判决准许王*与谢*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