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争议纠纷一案,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会劳仲案裁字(2012)06号民事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受理。
法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6156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恒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