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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印**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印某某于2016年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印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印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印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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