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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长沙福**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平诉被告长沙福**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瞿九如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陈*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福**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平诉称:2013年11月6日,原、被告就被告名下房产(长房权开集字第××××、××××、××××、××××、××××、××××、××××号)买卖达成协议,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原、被告双方约定价款为人民币700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支付定金1000000元,被告欠原告的2900000元抵作购房款,过户手续办妥原告再付1000000元,余下款项在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付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签订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00元,被告也将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原告依法将房产租赁给××**限公司,为期20年,被告对该事项已予以认可,到此,双方合同履行顺利。可是,在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拒不配合,时至今日相关手续未能办理,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已被严重侵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福**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过本院拍卖的裁定,买受到长沙电度表厂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房屋(工厂厂房)(长**开集字第××××号、××××号、××××号、××××号、××××号、××××号、××××号)。被告买受上述房屋后,2013年10月16日通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号变更为长**证开福集字第××号、K7××××号、K7××××号、K7××××号、K7××××号、K7××××号、K7××××号。被告曾向原告借款,截至2013年11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900000元。2013年11月16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如下:“一、甲方因为乙方为甲方获得长沙电度表厂的9栋厂房,面积6212.35平方米,从资金筹措、信息提供、投资决策等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本次房产交易将给乙方适当优惠;二、甲方确认:至2013年11月16日,甲方尚欠乙方人民币2900000元整,该款项均直接或间接用于甲方购买本协议约定房产;现甲方系因生产经营需要主动向乙方提出要求出售房产并结清双方债权债务,乙方表示认可;三、甲方自愿将以下房产转让给乙方:长**开集字第××××号、××××号、××××号、××××号、××××号、××××号、××××号,转让的范围包括上述房产证所述房屋、土地及(新)拍成产字(2013)第5号湖南**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获得的其它一切权益;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000000元,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缴纳,由甲方承担;五、房产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后,2013年11月16日前甲方欠乙方2900000元款项充作前期购房款;2013年11月18日前乙方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整;房产过户手续办妥,新的权证颁发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土地过户确权办理完毕,乙方支付完余下全部款项;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立即委托专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诺不超过2013年12月30日前办好房产过户手续;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确权手续,乙方有权以房产交易价款总额为计算依据,按日5‰计收违约金;七、房产移交: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交付全部房产、土地资料及实物,乙方有权占有、使用、收益约定房产,甲方不得在该项房产上设立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物权;八、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13年1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000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1月26日,原告与××**限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将上述房屋出租给××**限公司使用。

上述事实有《湖南**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股东会决议、确认书、购房款收据、兴**行网上转账受理回单、《借款协议书》、房屋产权证、《房产租赁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的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与被告长**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继续履行;

二、被告长沙福**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陈**办理长房权证开福集字第××号、K7××××号、K7××××号、K7××××号、K7××××号、K7××××号、K7××××号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31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600元,由被告长**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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