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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有限公司与岳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岳阳**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原告应于2016年4月5日前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至该缴纳日期届满止并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发出的书面缴费通知之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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