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原告杨*以原、被告已登记离婚,于同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登记离婚,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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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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