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邓**名下有一门面在株洲市芦淞区市府中国城服装市场。2015年6月19日本院已依法查封,在对该门面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邓**的弟弟邓*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