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湘诉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中,原告王*湘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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