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83.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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