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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与被告熊军国、熊**、杨**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熊**、熊**、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人民陪审员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周**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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