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球与被告刘**、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球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秦声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声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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