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市芙蓉**东岸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财政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财政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财政局撤回对长沙**筑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财政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