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毛满桂、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一男孩陈*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殴打原告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5年5月,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经法院调解并未和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刘*向本院提交了婚姻登记审查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国家机关出具的,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确认如下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一男孩陈*乙。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5月,原、被告经人调解和好。2015年12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定的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原、被告生育并抚养了小孩,在共同的生活中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漠,但只要原、被告积极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保护婚姻家庭稳定,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届满及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